证监会对李友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方正集团等存多项违法事实

知识 2024-12-25 01:40:18 267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友)

  〔2017〕14号

  当事人:李友,证监终身证券男,李友1964年7月出生,采取措施2003年至2006年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董事、市场事实执行总裁,禁入集团2006年至2013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等存多项首席执行官,违法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证监终身证券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友首席执行官,采取措施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禁入集团有关规定,我会对当事人李友涉及的等存多项方正集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违法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证监终身证券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友向我会递交了相关的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正集团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方正集团及方正证券其他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8月1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证券上市前,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时名上海圆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时名上海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19%,分别为方正证券第二、第八、第十三大股东。

  (一)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 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利德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李友、余丽等方正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并实际控制的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2004年11月至2012年4月,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郝丽敏担任,郝丽敏于2008年10月进入方正集团工作,任助理总裁等职。

  (2)2001年至我会调查日,利德科技共发生15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大部分为方正集团关联方或方正集团主要负责人李友,且转让价格均为初始出资额。

  (3)2007年6月至10月,方正集团以利德科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为标的,对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4)方正集团控制利德科技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2015年3月,方正集团2015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利德科技在2015年8月30日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减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1.81亿股,同时,并通过财务部员工韩某平操作利德科技股票账户,卖出利德科技所持有的1.81亿股方正证券股票。2015年5月,方正集团将利德科技减持方正证券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转款完成后,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未签署任何借款合同。

  (5)2004年至我会调查日,利德科技在没有签署借款协议的情况下,长期大额占用方正集团资金,且方正集团财务系统中将利德科技作为内部单位进行核算。

  2. 西藏昭融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西藏昭融成立至我会调查日,历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存在在方正集团或利德科技任职或与方正集团高管关系密切的情形。

  (2)利德科技通过上海招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招强)、上海田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田笙)控制西藏昭融。上海田笙、上海招强均无实质经营业务,利德科技通过该两家公司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上海田笙、上海招强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西藏昭融无实质经营业务,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过西藏昭融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西藏昭融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3)方正集团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并通过利德科技控制西藏昭融银行账户。2015年3月2日,方正集团2015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西藏昭融减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89,515,623股,同时,并通过方正集团财务部员工韩某平操作西藏昭容股票账户,卖出西藏昭融所持有的全部方正证券股票。2015年3月至4月,西藏昭融通过利德科技将减持方正证券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8,700万元)和北大资源账户(8.31亿元)。

  综上,西藏昭融在人事、股权等方面与利德科技或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方正集团可以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并调拨西藏昭融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且西藏昭融银行账户由利德科技统一管理。因此,方正集团同西藏昭融也存在关联关系。

  3. 西藏容大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2006年至2009年,西藏容大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利德科技员工。

  (2)利德科技通过上海富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宏)、上海汉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赋)控制西藏容大。上海富宏、上海汉赋均无实质经营业务,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过该两家公司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上海富宏、上海汉赋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西藏容大无实质经营业务,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过西藏容大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西藏容大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3)方正集团董事会控制西藏容大资产出售。2010年5月15日,方正集团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西藏容大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方正证券股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已形成。

  (二)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条以及该准则2012年修订后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五条以及2012年修订后的该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披露。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的专项声明、承诺或说明,均包含“本公司与方正证券其他股东不具有关联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4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李友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

  (三)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

  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属于方正证券法定信息披露范围。方正证券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三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变化情况”第(二)款披露“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正证券上市后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4年3月,方正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北大资产持有其35%的股份,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招润)持有其30%的股份,成都华鼎持有其18%的股份,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隆)持有其17%的股份。2004年4月19日,深圳康隆将所持方正集团17%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北大资产。

  2005年2月15日,成都华鼎将所持方正集团18%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招润,2月24日,北京招润将所持方正集团18%的股份转让给北大资产。经过上述股权变更后,方正集团股权结构为: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70%的股份,北京招润持有方正集团30%的股份。

  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学、北大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深圳康隆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1. 应方正集团要求,协议各方均同意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将各自剩余的11,340万元和10,710万元权益转让款暂借给方正集团使用。

  2. 前述从成都华鼎转让给北京招润后又转让给北大资产的方正集团18%的股份和深圳康隆转让给北大资产的方正集团17%的股份(以下简称18%和17%的股份)在一定期间保留在北大资产名下更有利于方正集团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北京大学、北大资产、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隆均同意北大资产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继续持有上述18%和17%的股份。

  3. 补充协议是对2003年12月签署的《权益转让协议》的补充和修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于2004年4月19日签署的无对价《股权转让协议》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自动终止。

  4. 各方确认,成都华鼎、深圳康隆于2004年3月3日分别向北京大学支付了4,860万元和4,590万元股权转让款,将于2006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1,240万元和10,610万元股权转让款。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各自剩余的100万元权益转让款应于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支付。北大资产应在收到全部权益转让款后15日内将上述18%和17%的股份分别过户给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隆。

  5. 与上述18%和17%的股权有关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全部红利等股东权益由北京大学和北大资产享有。北京大学、北大资产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得将上述18%和17%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进行其他类似处置。

  2007年7月6日,方正集团向北大资产支付权益转让款10,000万元;12月29日,方正集团向北京大学支付权益转让款11,850万元。北大资产于2015年2月提供给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答复显示,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已按照约定向北大资产支付了99.993%权益转让款,各自剩余100万元尚未支付。北大资产也未将上述18%和17%的股权过户给这两家公司。成都华鼎、深圳康隆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目前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仍然是:北大资产持股70%,北京招润持股3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条以及该准则2012年修订后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方正证券在2011年8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及上市后,未依法披露上述补充协议,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李友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

三、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股票

  2003年10月,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信),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2009年6月8日至调查日,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武汉国兴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在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2010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273,585,792股,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数均为275,918,429股,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关规定,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方正集团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其与武汉国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方正科技,也未将武汉国兴持有的方正科技股权与方正集团合并计算并披露。李友时任方正集团首席执行官兼方正科技副董事长,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司公告、协议、董事会会议材料、股东会会议材料、借款协议、记账凭证、声明函、确认函、工商登记资料、股票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证券报告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方正集团和武汉国兴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友2003年至2006年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总裁,2006年至2013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首席执行官,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友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了上述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性质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李友收到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并向我会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相关的申辩意见在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2017〕43号中已经予以回应。我会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第33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友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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